
期貨研究
姜洋五點建議勾勒期貨法框架
來源:鑫鼎盛期貨龍巖營業部轉自中財網 時間:2014-07-22 瀏覽:3005次
1.期貨法統一規范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品
2.堅持現行期貨市場有效的基本制度
3.完善制度安排,促進期貨市場發揮作用
4.完善糾紛處理、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規定
5.充實場外衍生品及期權交易規定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昨日出版的《人民日報》上撰寫題為《加快制定期貨法 推進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法治化進程》的署名文章,對制定期貨法提出五點建議。他認為,期貨法應統一規范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品,應堅持現行期貨市場有效的基本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完善糾紛處理、監管及法律責任規定,并對場外衍生品及期權交易規定予以充實。
姜洋在文中表示,經20多年發展,我國期貨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目前已形成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包括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8件,司法解釋及文件11件,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60余件,相關部委規章、規范性文件30余件,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100多件。
他認為,期貨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緊跟發展實踐,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將成功經驗固化和提升,促進了期貨市場的發展。當前期貨市場發展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需求,應當加快制定期貨法。
姜洋在文中提出,推動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期貨法,一些體制性、政策性障礙,需要通過立法,消除觀念、政策和制度安排方面對利用期貨市場的限制;期貨市場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需要期貨法,期貨市場一些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如強行平倉、強制減倉、中央對手方等,需要提供法律保障;維護交易者權益需要期貨法,《條例》對期貨交易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內容規定甚少,境外成熟市場普遍實行的適當性制度等也需通過立法予以借鑒吸收;期貨市場對外開放迫切需要期貨法,《條例》對期貨市場對外開放需要與之相配套的開放政策、法律環境、跨境監管執法機制等基本未作規定;場外衍生品市場發展需要期貨法,商品、證券、利率、匯率等場外衍生品發展勢頭較快,需要在期貨法中確立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使其交易活動有法可循。
對此,姜洋對制定期貨法提出了如下五點建議:
第一,期貨法統一規范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品。場內和場外衍生品具有許多共同的基本特征,對市場主體管理風險都具有重要作用,均應當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以明確規則,實施統一監管,避免監管套利,更好地防范系統性風險。
第二,堅持現行期貨市場有效的基本制度。我國期貨市場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規則,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立法的實踐和制度基礎,建議認真總結歸納,在期貨法中固化和提升。
第三,完善制度安排,促進期貨市場發揮作用。建議落實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將服務實體經濟放在重要位置,細化相關制度,鼓勵利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從事風險管理活動,支持經濟實體參與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同時,針對我國是農業大國的基本國情,研究借鑒美國等境外法律規定,在期貨法中對涉農期貨發展做專門規定,更好地服務“三農”。
第四,完善糾紛處理、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規定。建議在期貨法中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糾紛處理內容集中作更為全面系統的專章規定。同時,建議借鑒發達市場法律和監管實踐,增加新的監管執法手段,進一步強化法律責任,以有效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充實場外衍生品及期權交易規定。建議在將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規定核心交易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借鑒國際立法趨勢,充實場外衍生品相關制度。此外,建議深入研究期權交易的特點,細化期權交易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