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研究
期貨業改革再進一步:多項創新業務共同推進
來源:鑫鼎盛期貨龍巖營業部轉自中財網 時間:2014-09-12 瀏覽:2886次
近日,證監會發布通知顯示,根據2012 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結合近年來期貨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實踐,對2007 年4 月9 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將名稱變更為《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方向,加強業務規范,同時為創新預留政策空間;推動期貨行業雙向開放,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提供制度前提。
今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的“新國九條”對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以及擴大資本市場開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出臺相關文件正是為了進一步增強國內期貨市場的改革力度。
四大原則指導期貨業改革
證監會認為,本次《辦法》起草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調整期貨公司準入條件,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材料;二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現有業務規則,加強業務引導與規范,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預留空間;三是推動期貨行業雙向開放,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提供制度供給,提升期貨行業競爭力;四是以“兩維護、一促進”為目標,加強期貨公司事中事后監管。
期貨公司股東范圍將進一步擴大,自然人有望入股期貨公司。《辦法》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必須為法人的要求,將股東范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證監會認為,這樣既有利于國有、集體、民營等各類資本投資期貨行業,也為期貨公司發行上市掃清了政策障礙。
為此,《辦法》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等要求。在《辦法》中明確了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對于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要求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辦法》還完善了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為創新業務和牌照管理預留空間。通過“期貨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的表述,為進一步擴大期貨公司業務范圍預留空間。《辦法》允許期貨公司接受其他機構的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擴大了中間介紹業務的參與范圍,為期貨公司通過中間介紹方式參與個股期權經紀業務明確了法規依據。
《辦法》還為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辦法》附則中明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特定期貨業務”,在滿足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ETF 期權等創新業務的同時,也為未來的牌照管理預留空間。
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渠道增加
在新《辦法》的指引下,國內期貨業雙向開放的步伐有望進一步加快。《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規則,并為境外客戶參與境內期貨交易預留空間。
至于期貨公司設立境外機構。根據此前《條例》規定,期貨公司可以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為支持期貨公司“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及合規條件。
除了走出去,也在引進來,境外客戶未來也有望參與境內期貨交易。證監會還表示,考慮到我國建設原油期貨市場擬引入境外投資者,《條例》已對境外機構參與境內期貨交易作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因此,《辦法》對關于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規定進行了調整,為今后引進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預留空間。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使用的規則也在擴寬。為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在按照《條例》要求禁止從事期貨自營的前提下,《辦法》允許期貨公司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于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產以及與期貨業務相關的股權,以提高期貨公司資金使用效率;并以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自有資金可以從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拓寬了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
就期貨監管而言,《辦法》指出將完善持續監管的制度和措施。為加強對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完善并豐富了相關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了期貨公司應充分揭示風險,如實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等要求,細化了公司忠實執行客戶委托的義務,并明確禁止公司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未按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此外,證監會還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商品期貨ETF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而在我國發展相對緩慢。對于商品期貨ETF,證監會認為,一是可以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于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二是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的專業管理可以在證券市場參與商品期貨投資,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三是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四是有利于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和實體經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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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方向,加強業務規范,同時為創新預留政策空間;推動期貨行業雙向開放,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提供制度前提。
今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的“新國九條”對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以及擴大資本市場開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出臺相關文件正是為了進一步增強國內期貨市場的改革力度。
四大原則指導期貨業改革
證監會認為,本次《辦法》起草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調整期貨公司準入條件,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材料;二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現有業務規則,加強業務引導與規范,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預留空間;三是推動期貨行業雙向開放,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提供制度供給,提升期貨行業競爭力;四是以“兩維護、一促進”為目標,加強期貨公司事中事后監管。
期貨公司股東范圍將進一步擴大,自然人有望入股期貨公司。《辦法》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必須為法人的要求,將股東范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證監會認為,這樣既有利于國有、集體、民營等各類資本投資期貨行業,也為期貨公司發行上市掃清了政策障礙。
為此,《辦法》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等要求。在《辦法》中明確了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對于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要求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辦法》還完善了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為創新業務和牌照管理預留空間。通過“期貨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的表述,為進一步擴大期貨公司業務范圍預留空間。《辦法》允許期貨公司接受其他機構的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擴大了中間介紹業務的參與范圍,為期貨公司通過中間介紹方式參與個股期權經紀業務明確了法規依據。
《辦法》還為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辦法》附則中明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特定期貨業務”,在滿足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ETF 期權等創新業務的同時,也為未來的牌照管理預留空間。
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渠道增加
在新《辦法》的指引下,國內期貨業雙向開放的步伐有望進一步加快。《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規則,并為境外客戶參與境內期貨交易預留空間。
至于期貨公司設立境外機構。根據此前《條例》規定,期貨公司可以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為支持期貨公司“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及合規條件。
除了走出去,也在引進來,境外客戶未來也有望參與境內期貨交易。證監會還表示,考慮到我國建設原油期貨市場擬引入境外投資者,《條例》已對境外機構參與境內期貨交易作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因此,《辦法》對關于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規定進行了調整,為今后引進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預留空間。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使用的規則也在擴寬。為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在按照《條例》要求禁止從事期貨自營的前提下,《辦法》允許期貨公司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于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產以及與期貨業務相關的股權,以提高期貨公司資金使用效率;并以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自有資金可以從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拓寬了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
就期貨監管而言,《辦法》指出將完善持續監管的制度和措施。為加強對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完善并豐富了相關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了期貨公司應充分揭示風險,如實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等要求,細化了公司忠實執行客戶委托的義務,并明確禁止公司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未按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此外,證監會還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商品期貨ETF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而在我國發展相對緩慢。對于商品期貨ETF,證監會認為,一是可以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于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二是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的專業管理可以在證券市場參與商品期貨投資,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三是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四是有利于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和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