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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普法宣傳-中國資本市場步入法治新天地

來源:證券時報    時間:2010-11-22    瀏覽:4103次


                     
    法制是資本市場有序運行的基礎和穩步發展的保障。“法治”則是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至高境界。由于中國資本市場是一個“新興加轉軌”的市場,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對推動市場的法治化、規范化尤為重要。1998年《證券法》的實施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資本市場的地位。2005年,《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和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則進一步理順了資本市場的法律關系,健全了資本市場運行機制。這標志著資本市場走向更高程度的規范和發展,也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在邁向全面依法治市的道路上已經漸入佳境。
    資本市場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資本市場法制建設成效顯著。為不斷推動完善資本市場法制建設,截至2009年7月底,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達466件,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類自律規則構成的比較全面系統的證券期貨法規體系。
    ———《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訂是規范資本市場的兩部重要法律。
    1994年實施的《公司法》對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國有企業改制和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是中國第一部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的法律,它對規范證券市場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市場各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這兩部法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亟待修改。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修訂了《公司法》和《證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相關法律和配套法規、規章的完善。
    與《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相適應,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梳理和調整。全國人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嚴重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加大了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懲處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對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違背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市場操縱行為等規定了明確的刑罰標準,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預防和抵制違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修訂了《企業破產法》,規范企業的破產行為,全面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新的《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中國證監會還推進了與《公司法》、《證券法》相銜接的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梳理和整合了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陸續頒布了《中國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與《公司法》、《證券法》配套的規章體系。
    資本市場送別“莊股時代”
    從九十年代一路走過來的證券市場投資者,幾乎無人不知道“莊家”這個詞。那時的投資者對于“莊家”是“又愛又恨”。投資者希望跟莊坐個轎子,但莊家兇猛的洗盤、出貨卻常常令投資者痛苦不堪。“坐莊”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而近幾年來,隨著監管層強化對市場主體的常規監管,證監會建立了綜合監管體系,實行了適應我國市場環境的“轄區監管責任制”,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高管人員的監管,中國資本市場已經基本告別“莊股時代”,傳統的以“建倉、拉抬、出貨”為主要特征的市場操縱模式,已經基本銷聲匿跡,價值投資的理念逐漸占據市場主流。
    所謂“綜合監管體系”,是證監會主席尚福林2003年9月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工作座談會”上最早提出來的。由于監管法規政策不可能覆蓋市場的方方面面,而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等既是證券市場的參與主體,也是地方經濟活動中的主體,因此積極發揮派出機構的協同作用并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正是綜合監管體系的核心內容。創新的綜合監管體系的建立,將整個系統的證券監管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監管的有效性明顯增強;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也從打擊非法證券期貨交易、處置風險的單項合作,拓展到全面推進市場主體規范運作的基礎性建設上來,這為其后的股權分置改革順利推進也打下了重要基礎。
    監管透明度日益提高
    規范和改進行政行為。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增加監管透明度,完善行政許可、行政監管措施等權力環節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依法行政水平穩步提高。加大誠信體系建設,誠信檔案逐漸成為服務監管工作的重要平臺。
    為增強行政法規制定過程中的透明度,中國證監會還逐步建立了重大政策法規主動征求公眾意見的工作制度,根據廣大市場參與主體的意見完善相關法規。2008年中國證監會出臺部門規章7件,發布規范性文件41件,以上文件的制定過程均征求社會公眾或相關方面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對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還將進一步深入研究,逐步擴大主動公開監管信息的范圍,不斷滿足廣大公民對監管信息的需求,繼續制定監管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指引,進一步完善依申請公開相關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規健全的同時,執法體系也逐步完善。中國證監會在各證監局設立了稽查分支機構,2002年增設了專司查處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機構。2007年,為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證券執法體制又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集中統一指揮的稽查體制,設立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首席稽查辦公室和稽查總隊,增加了各地證監局的稽查力量。從制度上率先在我國行政執法領域確立了“查、審分離”的模式,形成了調查與處罰權力的相互制約機制,以提高執法的專業水平、效率和公正程度。
    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毫不手軟
    “銀廣夏”、“科龍電器”、“德隆”、“杭蕭鋼構”、“帶頭大哥777”這些證券市場的大案要案投資者耳熟能詳。隨著這一大批社會影響力大的違法案件被嚴厲查處,證券期貨監管行政執法水平顯著提高。監管層加大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也就是最普通投資者最生動最有效的教育。經過市場凈化,投資者在市場的歷練中日益走向成熟。
    “銀廣夏事件”———1999-2000年,“銀廣夏”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出口報關單、免稅文件、金融票據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手段,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事實暴露后,該股股價連續十幾個跌停板,市值損失數十億元。證監會于2002年對銀廣夏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從2004年4月起,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資者起訴銀廣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103件,涉及847名投資人。2007年5月25日,銀廣夏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中小股東支付543.5萬股賠償股份。此外,中天勤事務所營業執照被財政部吊銷。
    “中科創業”操縱案———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間,呂新建(又名呂梁)與朱煥良合謀操縱“康達爾”(1999年12月更名為“中科創業”)股價。他們通過相關證券營業部及上海華亞實業發展公司等機構,以委托理財等方式向出資單位或個人融資人民幣50多億元,指使丁福根等人利用開設的15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和股東賬戶,控制“中科創業”55.36%的流通股,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對“中科創業”連續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等操縱活動。“中科創業”股價自1998年初開始急升,最高至84元,累計漲幅超過10倍,轟動一時。2000年底,因呂建新、朱煥良的資金鏈斷裂,該股價格出現連續10個跌停板,最低至13.01元,損失50億元市值,使該股投資者信心大受打擊,影響惡劣。經過監管部門和司法機構調查,2003年4月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
    2001年,兩起震驚全國的操縱股價案件被查處,除了“中科創業”案外,還有臭名昭著的“億安科技”股票價格操縱案。這兩個案件的查處即讓當時的“莊家們”聞風喪膽。此后“德隆”、“杭蕭鋼構”等一大批社會影響力大的違法案件被嚴厲查處,證券期貨監管行政執法水平顯著提高。
    而當基金在證券市場上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的同時,基金經理老鼠倉的問題也越來越成為市場的關注焦點。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的基金經理唐建,利用老鼠倉的行為獲利逾150萬元,王黎敏則在任南方基金的基金金元、基金寶元基金經理期間,以類似唐建的手段從自己所管理的基金重倉股太鋼不銹和柳鋼股份中,非法獲利約150萬元。2008年4月22日,證監會公布對唐建、王黎敏“老鼠倉”案處理決定———在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各處罰款50萬元外,還對兩人實行市場禁入,這也是基金法實施以來的處罰第一單。
    來自中國證監會的統計顯示,2003年至2009年7月底,共立案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案件665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388件,對1385名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和相關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3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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