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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3-03-27    瀏覽:3899次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



  



   各會員單位:   



        為了推動期貨行業創新發展,提高期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中小企業、服務“三農”的能力,促進期現結合,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功能,在充分總結行業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創新實踐的基礎上,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研究制訂了《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本《指引》生效前,期貨公司已經成立從事風險管理服務相關業務子公司的,應當按照《指引》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進行規范并向協會備案。   



  以上,特此通知。



                                                             



                                  中國期貨業協會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適應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指導期貨公司以設立子公司的形式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按照“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穩步推進”的原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一家期貨公司控股50%以上,以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定價服務、基差交易等風險管理服務為主要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有關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第四條



  期貨公司設立風險管理服務子公司實行備案制。



      



  第五條期貨公司向協會提出設立子公司的備案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級。



      



  (二)申請備案時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最近6個月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且設立子公司后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應在綜合評估自身業務優勢、人才儲備、風險控制能力等的基礎上,審慎提出開展業務試點的備案申請。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備案申請;



      



     (二)期貨公司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出具);



      



     (三)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的可行性報告;       



     (四)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實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組織結構、主要業務模式、風險評估與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與期貨公司的風險隔離措施、利益沖突與關聯交易防范措施;    



  (五)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以紙質文件的形式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并提供相關材料的電子版。  備案材料完備并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確認。    



  期貨公司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期貨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期貨公司補正備案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之內。如期貨公司補正的備案材料仍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協會作出終止備案的決定。    



  第九條 期貨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得為子公司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從事依法由期貨公司特許經營的業務,包括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客戶資產管理等需經行政許可的業務。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為主的業務試點,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子公司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建立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對客戶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子公司的客戶應為商業實體、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法人或組織,以及可投資資產高于100萬元的高凈值自然人客戶。    



  子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和產品時,應當充分揭示業務和產品的風險。    



  (二)內部控制制度。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加強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對其期貨頭寸的敞口進行嚴格的限額管理,控制單品種和單合約的投資上限,防止出現風險過度集中的情形。    



  (三)業務隔離制度。期貨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貨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業務隔離制度,在經營管理和業務運作等方面相互獨立,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利益沖突以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制度。期貨公司應在協會網站和本公司網站對子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期貨賬戶開立情況進行公示并說明,保障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客戶的知情權。    



  (五)記錄保存制度。子公司應妥善保存業務合同、交易記錄、財務數據等相關數據檔案。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履行以下報告義務:



      



  (一)期貨公司完成子公司工商登記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下列事項:子公司的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子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兼職情況等;子公司的章程、主要制度文件等。    



  子公司上述有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協會。



     



  (二)子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在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交易情況。    



  (三)子公司開展備案申請時所提交的業務實施方案中所列主要業務模式以外且與客戶利益直接相關的其他業務模式,期貨公司應當自該項業務開展之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四)期貨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子公司的季度報告,包括主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    



  期貨公司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子公司的年度報告,包括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運營情況、自律規則執行及內部制度執行情況。    



  (五)子公司的經營出現重大虧損、涉及重大糾紛或法律訴訟,或發生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向協會報送臨時報告。    



  (六)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為主的業務試點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章的要求,遵守協會的相關自律規則。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在試點業務開展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章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違反本指引規定及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由協會依照相關自律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生效前,期貨公司已經成立從事風險管理服務相關業務子公司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進行規范。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訂并負責解釋,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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