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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國有涉棉企業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指引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09-06-28    瀏覽:5119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規范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國有涉棉企業)從事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國有涉棉企業進入期貨市場,僅限于開展套期保值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期貨交易活動。
    第三條國有涉棉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本指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有涉棉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應當依照本指引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規范運營。
    
    第二章套期保值業務的條件
    
    第五條國有涉棉企業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期貨交易的品種限于其生產經營的產品或者生產所需的原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套期保值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套期保值業務的人員應當是企業的副總經理以上或具有相當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員,并具備一定的期貨專業知識和風險管理經驗;
    (四)擁有至少1名具有從事期貨交易經驗的交易人員,該交易人員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具有與套期保值保證金相匹配的自有資金;
    (六)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國有涉棉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有權部門批準,并出具批準文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棉花生產經營企業申請開展期貨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企業取得批準文件后,應當到期貨經紀公司申請開立套期保值交易帳戶。期貨經紀公司根據企業套期保值申請資料,向期貨交易所申請不超過該企業現貨購銷規模的套期保值頭寸,由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套期保值申請進行審批。具有自營會員資格的國有涉棉企業,可直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八條國有涉棉企業應當將期貨交易所批準的實際額度向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內部控制制度
    
    第九條國有涉棉企業應當建立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授權制度。在期貨經紀公司開立套期保值交易帳戶,應當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員簽署開戶合同。
    第十條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授權包括交易授權和交易資金調撥授權。企業應保持授權的交易人員和資金調撥人員相互獨立、相互制約。
    第十一條交易授權書應列明有權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員名單、可從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具體品種和交易限額;交易資金調撥授權書應列明有權進行資金調撥的人員名單和資金限額。
    第十二條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授權書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管期貨業務的副總經理授權;涉及交易資金調撥的授權還應經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同意。
    第十三條授權書簽發后,企業應及時通知相關各方。被授權人只有在取得書面授權后方可進行授權范圍內的操作。
    第十四條被授權從事套期保值交易業務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期貨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貨業務的副總經理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立即通知業務相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貨業務的副總經理自變動之日起,不再享有簽發授權書的權力。
    第十六條企業的套期保值人員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立即通知業務相關各方。原套期保值人員自變動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權利。
    第十七條國有涉棉企業應當建立套期保值業務報告制度。相關人員應當定期向企業期貨業務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報告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期貨交易人員應定期向企業期貨業務主管領導報告新建頭寸狀況、持倉狀況、計劃建倉及平倉狀況,以及市場信息等基本內容。
    第十九條風險管理人員應向企業期貨業務主管領導定期書面報告持倉風險狀況、保證金使用狀況、累計結算盈虧、套期保值計劃執行情況等。企業期貨業務主管領導須簽閱報告并返還風險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資金調撥人員應定期向財務主管領導報告結算盈虧狀況、持倉風險狀況、保證金使用狀況等,同時應通報風險管理人員及企業期貨業務主管領導。
    第二十一條國有涉棉企業應當建立資料管理制度。對套期保值計劃、交易原始資料、結算資料等業務檔案至少保存10年。有關開戶文件、授權文件等檔案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條國有涉棉企業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期貨業務相關人員應遵守本企業的保密制度,并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書。
    期貨業務相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泄露本企業的套保計劃、交易情況、結算情況、資金狀況等。
    第二十三條國有涉棉企業應根據業務需要,對從事套期保值業務的計算機系統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制度。計算機管理人員因崗位變動或調離,應及時更改密碼。
    
    第四章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國有涉棉企業在進行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時,應建立嚴格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明確內部風險報告制度、風險處理程序等。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發現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五條國有涉棉企業應把從事交易、風險管理及結算(資金劃撥)職能的崗位和人員有效分離,確保能夠相互監督制約。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置專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的交易和風險管理部門,資金調撥和財務風險控制由企業財務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國有涉棉企業應設置獨立于交易、結算業務之外的風險管理崗位,配備相應的人員。其主要職責應包括:
    (一)參與制定本企業套保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工作程序;
    (二)監督套期保值業務執行情況;
    (三)核查交易人員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計劃和具體交易方案;
    (四)對期貨頭寸的風險狀況進行監控和評估,保證套期保值業務的正常進行;
    (五)發現、報告并按照程序處理風險事故。
    第二十七條國有涉棉企業應嚴格控制期貨頭寸建倉總量及持有時間,期貨頭寸的建立、平倉應該與所保值的實物在數量及時間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國有涉棉企業涉及司法訴訟時,應該評估對正在進行的期貨交易產生的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九條企業現貨、期貨及財務分管領導應定期研究討論套期保值業務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條套期保值業務批準機構應不定期地對國有涉棉企業參與套期保值業務交易、資金及其他相關情況的檢查,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企業所在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積極協助批準機構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第五章套期保值計劃和業務流程
    
    第三十一條套期保值計劃應根據企業現貨業務量及交易時間,由企業現貨部門和期貨業務部門聯合制定。
    企業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經期貨業務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企業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套期保值計劃應列明擬選擇的期貨經紀公司,需保值的現貨品種、數量、月份和持倉部位,說明所需期貨保證金或財務支持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套期保值計劃應貫徹以下原則:
    (一)套期保值品種標的物應與企業現貨經營的產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相一致;
    (二)期貨持倉量應不超過套期保值的現貨量;
    (三)期貨持倉應與保值的現貨擁有時間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條國有涉棉企業具體的套期保值方案按程序批準后,需在現貨部門和期貨部門存檔。
    第三十五條國有涉棉企業根據套期保值方案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開設期貨交易企業法人帳戶,指定具體交易指令人和資金調撥人,將所需保證金劃入交易帳戶。
    第三十六條國有涉棉企業應在期貨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按期貨交易所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倉。
    第三十七條成交確認后,交易人員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交易品種、成交時間、成交價位、成交量、持倉方向和數量等。
    第三十八條結束套期保值計劃的方式:
    (一)平掉期貨頭寸;
    (二)進行實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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