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所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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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8-02-09    瀏覽:5656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交易所組織的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及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前款所稱客戶包括會員的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客戶。


第二章 品種和合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五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國家法定假日除外),具體交易時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條 期貨合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期權合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七條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期貨合約的附件與期貨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合約標的物、合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八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合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九條 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第十條 期貨合約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交割的月份。
  期權合約月份是指期權合約對應的標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條 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約規定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第十二條 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期貨交易應當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標的物數量,在該品種的合約中載明。
  第十三條 合約以人民幣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


第三章 經紀與自營


  第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分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十五條 境外交易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一)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期貨交易;
  (二)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再由境外經紀機構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期貨交易;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客戶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 客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事先在期貨公司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客戶委托境外經紀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開戶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客戶分單位客戶和個人客戶等類型。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 應當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確認客戶承諾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個人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后,在該說明書上簽字;單位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說明書上簽字并蓋公章。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向客戶揭示期貨交易風險,確認客戶承諾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 雙方應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個人客戶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并蓋公章。
  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雙方應當簽署合同,辦理簽約手續。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按規定將客戶有效身份證明等開戶信息通過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報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為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等手續,并為每一客戶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委托交易,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其客戶委托交易,可以按規定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托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接受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其客戶委托時,應依序編號,并標記時間。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設置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的種類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交易指令成交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可變更和撤消指令。交易指令當日有效,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所有指令,通過交易所進行集中撮合交易。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將其客戶的所有指令通過期貨公司會員下達至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向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收取手續費,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應由客戶、境外經紀機構上交的稅費。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如實向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提供本公司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如實向其客戶提供本機構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每日交易閉市后應當為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交易結算報告。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境外經紀機構在每日交易閉市后應當為其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境外經紀機構的客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按照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委托進行交易,并為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保守交易秘密。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按照其客戶的委托進行交易,并為客戶保守交易秘密。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對其名下期貨交易先行承擔全部責任, 客戶對自己委托的期貨交易承擔最終責任。
  客戶有權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進行自營期貨交易的, 應當在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單獨開設自營專用資金賬戶, 按照交易所規定存入資金。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及升、貼水由交易所在期貨合約或者實施細則中載明。
  第三十五條 非基準交割倉庫交割與基準交割倉庫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盤價是指某一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三十七條 收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
  第三十八條 期貨、期權合約當日結算價由交易所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四十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交割手續費等費用。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當某一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時,交易所確定該合約在該交易日收市時出現漲(跌)停板,并按交易所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受理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委托指令后, 應及時將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指令下達至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競價交易。
  境外經紀機構受理其客戶委托指令后,應當及時將客戶的指令通過期貨公司會員下達至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競價交易。
  第四十三條 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
  第四十四條 當結算準備金低于開倉最低額度時, 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不接受開倉申報。
  第四十五條 買賣申報經交易系統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過交易成交回報系統發送至會員。會員在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及時通知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經紀機構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其客戶。
  第四十六條 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統內,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交易,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每日交易結束,會員可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獲得成交記錄。會員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應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客戶的開戶資料、指令記錄、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會員應當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檢查。有關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第五十條 交易所實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交易所對套利額度申請者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利額度。
  第五十一條 套期保值額度、套利額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使用。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異常交易管理制度,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進行程序化交易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報備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制度,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持倉管理,制定套期保值和套利持倉管理制度,對一般持倉進行限額管理。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應當在持倉限額內進行交易。
  從事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其套期保值和套利額度內進行交易。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或客戶存在超倉、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對其持倉采取強行平倉措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強行平倉盈利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者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違規者承擔。
  第五十九條 當某合約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應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時,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六十一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或者客戶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結算業務


  第六十二條 結算業務是指交易所根據公布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務活動。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外國貨幣、國債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第六十四條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所可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對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在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會員應在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只能用于會員與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會員與交易所之間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六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交納的保證金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期貨公司會員不得挪用客戶、境外經紀機構資金。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六十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 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保證金、稅金、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七十條 當日盈虧為平倉盈虧與持倉盈虧之和。
  第七十一條 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 應當追加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七十三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 交易所有權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業務;
  (二)按規定強行平倉,并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
償;
  (三)將交存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四)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他資金履約賠償;
  (五)交易所代其履約后,依法追償。
  第七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的交易風險。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其客戶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其客戶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其客戶的交易風險。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七章 交割業務


  第七十六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實行保稅交割制度。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保稅交割制度由交易所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七十八條 各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未平倉合約應當進行交割。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客戶交割應當通過會員辦理。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交割應當委托其境外經紀機構辦理,境外經紀機構再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
  第七十九條 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未平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
  第八十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交割標的進行交付。
  第八十一條 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賣方會員提交標準倉單和相應的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后, 交易所付給賣方會員貨款;買方會員向交易所交付足額貨款后,交易所付給買方會員標準倉單。交易所對車板交割、提貨單交割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標準倉單后,將應清退的保證金部分劃轉賣方會員。
  第八十三條 買方會員辦理交割時,對交割商品如有異議,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檢。
  第八十四條 交割結算價為該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
  第八十五條 倉庫標準倉單的交割應當辦理交割預報,交易所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未辦理交割預報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八十六條 標準倉單是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提交注冊申請后,經交易所注冊的符合期貨合約規定質量標準的實物提貨憑證。
  標準倉單可以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八十七條 實物交割可以在指定交割倉庫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地點進行。
  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年審。
  第八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在交易所統一協調下處理交割事務。
  第八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成其整改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條 在實物交割時, 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未能在規定地點如數交付符合期貨交割質量標準的商品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即為交割違約。
  第九十一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 交易所可采用違約金、賠償金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違約事宜,具體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因其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 境外經紀機構不得因其客戶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九十三條 由于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后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九十四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規則第五十九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九十五條 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十六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披露與管理


  第九十七條 交易所對在其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基礎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權益。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傳播、經營和使用。
  第九十八條 交易所對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統計資料等其他有關信息予以發布。
  第九十九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合約名稱、合約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準的協議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一百條 交易所可以基于期貨、期權等交易行情或者現貨數據編制相關指數,向市場發布,也可以開發或者授權外部機構開發指數產品。
  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編制指數或者上市與本所發布指數相關的產品。
  第一百零一條 交易所應當采取有效通信手段, 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和客戶交易,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經批準,交易所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應當建立異地數據備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本所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各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業務行為及內部管理情況;
  (三)監督、檢查各會員、境外經紀機構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客戶、各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交易所每年對會員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 交易所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第一百一十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力,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均應當配合。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采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權向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易所應制定違規查處辦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有關期貨業務糾紛的,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一百一十七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 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所的調解意見應當經當事人確認。調解意見書經當事人簽章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條 交易所在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規定的職責時,對非因交易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交易所理事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7年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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