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所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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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根據2018年3月27日大商所發[2018]111號文件修訂)

來源:大商所    時間:2018-03-29    瀏覽:5350次

 (根據2018年3月27日修訂,

除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至第六十九條實施時間另行通知外,修訂部分自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期貨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全員結算制度,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進行結算,境外經紀機構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和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負責期貨交易的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中央對手方是指期貨交易達成后介入期貨交易雙方,成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以凈額方式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的法人。

  第七條 交易所結算業務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

  (二)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五)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六)控制結算風險,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風險準備金;

  (八)按規定辦理其他結算業務。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交易所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依據交易所規則對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和客戶涉及期貨交易的相關資料,包括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進行檢查時,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和客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會員應當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妥善保管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保證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的完整與安全,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單位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須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進行核對;

  (三)辦理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交存和提取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它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必須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有權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會員在其結算交割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應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防止因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以及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守《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結算相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與結算業務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交易所根據業務需要在各存管銀行開設不同幣種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業務需要幣種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其中,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銀行分支機構開設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為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注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同意,方可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其每一客戶、境外經紀機構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其每一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期貨公司會員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業務資金往來。

  期貨公司會員可以以境外經紀機構的名義在內部開設綜合資金賬戶,允許其將一個及以上境外客戶的資金合并在綜合資金賬戶中。期貨公司會員對境外經紀機構通過綜合資金賬戶進行統一結算和風險控制。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對其每個境外客戶所交付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境外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境外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開設專用資金賬戶時,須向交易所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會員的有效印鑒,會員應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會員更名或轉讓必須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鑒授權書》,并辦理相關專用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且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三章 日常結算

  第三十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一定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人民幣作為交易所結算幣種。經交易所同意,外匯資金、標準倉單、可流通的國債等資產(以下統稱為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可以作為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

  期貨公司會員每接受一家境外經紀機構委托交易結算的,該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應當增加200萬元。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應當以人民幣自有資金繳納。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幣種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交易所對具體執行利率進行公示并在每年的3 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將利息支付給會員。具體執行利率由交易所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

  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賣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雞蛋品種除外。

  對于黃大豆2號品種,若采用倉庫交割并且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除提交標準倉單外,還應當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以下統稱“檢驗檢疫證明材料”),并通過交易所審核后,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賣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

  第三十五條 各品種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交易所保證金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其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應當存放于會員保證金專用賬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期貨公司會員向境外經紀機構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境外經紀機構所有,應當存放于會員保證金專用賬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將保證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或者成交合約金額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所可以針對不同品種、合約、交易類型、交易量和持倉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續費標準。

  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單、撤單的筆數或手數等收取申報費、撤單費等費用。

  交易手續費、申報費、撤單費等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費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標準進行調整。

  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應交納的交易手續費進行減收,減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條 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其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若合約當日有買、賣雙方委托報價的,以最高買報價、最低賣報價與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三者居中的一個價格作為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若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以該停板價格作為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三)若合約當日無委托報價,或者有買或賣單方委托報價但未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以當日距無成交合約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約作為基準合約計算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

  1.若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于等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基準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若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的當日漲跌停板幅度)。

  3.若無法找到基準合約,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新合約上市第一日若無法找到基準合約,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掛盤基準價。

  新上市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無成交,交易所可另行調整結算價。

  第四十一條 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 = 平倉盈虧 + 持倉盈虧

  平倉盈虧 = 平歷史倉盈虧 + 平當日倉盈虧

  平歷史倉盈虧 = Σ [( 賣出平倉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 ×賣出平倉量]+ Σ [(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平當日倉盈虧 = Σ [( 當日賣出平倉價-當日買入開倉價 ) ×賣出平倉量]+ Σ [( 當日賣出開倉價-當日買入平倉價 ) ×買入平倉量]

  持倉盈虧 = 歷史持倉盈虧 +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 Σ [( 上一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歷史持倉量]+ Σ [( 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 ) ×買入歷史持倉量]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 Σ [( 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 ) ×賣出開倉量]+ Σ [( 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 ) ×買入開倉量]

  第四十二條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交割貨款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盈虧、費用、貨款、稅金和期權權利金等款項應當以人民幣貨幣資金支付。

  第四十三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當日期權權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會員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人民幣資金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時,交易所向會員發出追加人民幣通知。會員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人民幣資金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第二小節閉市后對專用結算賬戶中該會員的外匯資金或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的外匯資金進行強制換匯。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正常情況下,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提出的書面、電子等方式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當日閉市前完成會員入金業務,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后提出的書面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完成會員入金業務;會員應在每個交易日15:10之前提出書面、電子等方式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于當日15:10后集中辦理會員出金劃轉。特殊情況下,交易所辦理出入金業務時間順延。

  夜盤交易小節,交易所不受理出金申請、不辦理出金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實際可用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實際可用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實有貨幣資金指實有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價值按照折扣比率折算后的人民幣金額之和,外匯資金的折算方法見本細則第五章的規定。

  外匯資金折算的人民幣金額不可以人民幣方式出金,外匯可出金額以交存的外匯資金為限。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和允許使用的外匯種類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和客戶,交易所可限制會員出金,要求會員限制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出金,以及要求會員、境外經紀機構配合限制客戶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

  (三)會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人民幣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或不配合交易所為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進行結購匯時;

  (四)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

  (五)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所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電子傳輸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平倉盈虧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持倉表》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等。

  第四十九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五十條 會員每日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五十一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不遲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大連商品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代收據)》(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移倉:

  (一)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破產;

  (二)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三)期貨公司會員變更與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關系的;

  (四)交易所認可的其他移倉情況。

  發生(一)、(二)項規定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予以公告,并將有關公告提交交易所。

  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合并時,由期貨公司會員提出移倉申請,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境外經紀機構同意移倉的申請書以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發生其他情形時,由期貨公司會員和其客戶、境外經紀機構共同提出移倉申請,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同意移倉的申請書以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發生(三)項規定的情形,由移入倉位的期貨公司會員提出移倉申請,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的期貨公司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境外經紀機構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境外經紀機構變更委托關系的聲明書以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發生(四)項規定的情形,移倉辦理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在期貨公司會員出現破產等重大經營危機但未提出申請的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客戶權益,交易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辦理客戶移倉。這種情況下的辦理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期貨公司會員約定一周內的某一交易日為客戶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期貨公司會員實施客戶移倉,并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期貨公司會員確認。

  第五十六條 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仔細核對移倉前后客戶的移倉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十八條 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零或者持有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不得辦理移倉。

  第四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五十九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交割手續費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價為該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滾動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滾動交割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對于雞蛋以外的品種,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對于雞蛋品種,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最后十個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若交割月不足十個交易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期轉現結算價采用買賣雙方協議價格。提貨單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提貨單交割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雞蛋全月每日選擇交割的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全月每日選擇交割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

  第六十一條 交割貨款按交割結算價加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結算,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交割違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發票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單據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并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根據雙方會員確認結果結清相應的余款。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雞蛋以及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以外的品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雞蛋品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時,境內賣方客戶應向賣方會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境外賣方客戶或境外經紀機構應向賣方會員開具相應的收款憑證;賣方會員應向交易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交易所應向買方會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買方會員應向買方客戶、境外經紀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十四條 賣方會員未在規定時間提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自應交而未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次日起,交易所向賣方會員按貨款金額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滯納金,補償給買方會員;超過30個自然日,賣方會員仍未提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視作不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交易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收取賠償金,與滯納金一并補償給買方會員。上述款項從該會員在交易所預留的交割貨款金額中扣除,剩余貨款屬于賣方會員。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遵其約定。

  交割標的為保稅鐵礦石的,若賣方會員于應交而未交增值稅普通發票之日后7個交易日閉市時,仍未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交易所按貨款的5%預扣相應的款項。自應交而未交增值稅普通發票之日后7個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從該筆款項中按貨款金額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滯納金;超過30個自然日,賣方會員仍未提交發票的,視作不交發票,該筆款項不予返還。

  第六十五條  一次性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最后交易日閉市后,買方會員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賣方會員交割月份賣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保證金;雞蛋、黃大豆2號以外的品種,賣方會員按時將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雞蛋品種,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黃大豆2號品種,標準倉單按時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但采用倉庫交割并且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的,賣方會員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若賣方會員在最后交易日后第1個交易日(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前,將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交到交易所,并通過交易所審核,則交易所在當日閉市后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若未按時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過交易所審核,則按照本條第七項規定處理;

  (二)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最后交易日后第1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應當將與其交割月份賣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五)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應當將與其交割月份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六)在規定時間內,賣方會員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會員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七)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給買方會員。各品種貨款、發票流轉等事宜按如下規定辦理:

  1.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時,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后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2.對于雞蛋品種,若采用倉庫交割,買方客戶對雞蛋質量無異議的,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買方客戶對倉庫交割的雞蛋質量有異議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處理。若采用廠庫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買方客戶對廠庫交割的雞蛋質量有異議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若發生疫情,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3.對于黃大豆2號品種,采用倉庫交割并且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的,賣方會員若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前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并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后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若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個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并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個交易日閉市后,將賣方會員滯納金支付給買方會員,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個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個交易日閉市后將標準倉單退回賣方會員,退還買方會員相應貨款,將賣方會員該部分黃大豆2號合約價值5%的賠償金支付給買方會員,不收取滯納金,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

  4.除上述三種情況外,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后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八)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買方會員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發票或者其他單據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所需的納稅人登記號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的除外。

  (九)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時,賣方會員應當在最后交割日閉市前將增值稅普通發票交付交易所;對于雞蛋品種,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實際交割貨物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交付買方會員;對于黃大豆2號品種,采用倉庫交割并且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的,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實際交割貨物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會員;除上述三種情況外,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會員。

  第六十六條  滾動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五)交收日閉市時,買方會員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買方會員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

  (八)配對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十七條  期轉現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

  (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收付通過交易雙方自行辦理的,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貨款收付委托交易所辦理的,由交易所代為收付貨款,交易所不負責非標準倉單的交收;

  (三)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四)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期轉現手續費,對于黃大豆2號以外品種,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對于黃大豆2號品種,標準倉單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手續費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五)期轉現批準日11:30前,買方會員將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賣方會員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六)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對于雞蛋以及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以外的品種,交易所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對于雞蛋品種,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的,交易所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對于標準倉單期轉現,交易所還應當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

  (七)期轉現批準日后7個交易日內,對于雞蛋以及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以外的品種,賣方會員應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雞蛋品種,賣方會員應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鐵礦石品種,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時,賣方會員應在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十八條  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收付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收付,交易雙方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辦理。委托交易所辦理的,交易雙方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委托申請;

  (二)委托交易所收付貨款的,交易雙方應當在標準倉單轉讓申請中提交委托申請;當日閉市前提交委托申請的,貨款收付于當日處理;閉市后提交委托申請的,貨款收付于下一交易日處理;

  (三)處理日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應當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四)處理日當日閉市時,賣方會員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會員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視為放棄標準倉單轉讓申請;

  (五)處理日當日閉市后,交易所將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六)標準倉單轉讓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保稅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收付業務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保稅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倉單轉讓申請,交易雙方互負標準倉單轉讓義務的,根據雙方約定并確認,交易所可以在處理日閉市前辦理倉單過戶和差額貨款收付業務。

  第六十九條  提貨單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賣方會員配對賣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保證金;

  (二)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申請交割的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通知日后第3個自然日(第3個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會員的交割預付款和賣方會員的交割保證金應按配對合約價值20%補足。閉市后,交易所從相應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最后通知日后第3個自然日(第3個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參與提貨單交割的所有買方會員的交割預付款和所有賣方會員的交割保證金應按配對合約價值20%補足。閉市后,交易所從相應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五)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貼水)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釋放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交收標的為完稅商品的,交易所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交易所將保稅交割貨款劃轉給賣方會員。

  (七)交收日,買方會員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發票或者其他單據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納稅人登記號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交收標的為保稅鐵礦石的除外。

  (八)交收標的為完稅商品的,交收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收標的為保稅商品的,賣方會員應當在交收日閉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七十條 雞蛋全月每日選擇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賣方會員配對賣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保證金;

  (二)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三)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應當將與其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包括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或指定車板交割場所升貼水)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

  (五)交收日閉市時,買方會員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給買方會員。若采用倉庫交割,買方客戶對雞蛋質量無異議的,在交收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買方客戶對倉庫交割的雞蛋質量有異議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處理。若采用廠庫交割,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個交易日閉市后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買方客戶對廠庫交割的雞蛋質量有異議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若發生疫情,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七)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買方會員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

  (八)交易所支付80%貨款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將實際交割貨物相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交付買方會員。

  第五章 作為保證金的資產

  第七十一條 經交易所批準,以下資產可以作為保證金:

  (一) 除雞蛋、黃大豆2號品種外的標準倉單;

  (二) 可流通的國債;

  (三)外匯資金(幣種類別、折算方式和適用范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四) 交易所另行確定的其他有價證券等資產。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并且作為保證金的金額單筆不得低于10萬元。

  第七十二條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交易所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作為保證金的,交易所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外匯資金或其他資產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由交易所核定。

  當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市值漲跌幅度超過10%(含本數)時,交易所可以對該筆有價證券基準價值作相應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折扣比率);

  (二)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配比乘數)。

  交易所在每日結算時根據以上原則自動調整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金額。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有權對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基準價、折扣比率、配比乘數進行調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五條  客戶、境外經紀機構以資產作為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將收到的資產提交交易所;按照規定以外匯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交易所對相應資產進行劃轉或者作質押處理。

  標準倉單以外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交易所委托托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有價證券進行劃轉或者質押登記處理。有價證券的劃轉、質押登記以及管理等相關業務按照托管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手續:

  (一)申請

  會員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時,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辦人須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專項授權書》。會員以客戶的有價證券辦理作為保證金業務時,應同時提交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二)驗證交存

  辦理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會員須在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辦理標準倉單交存手續;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三)簽訂協議

  核算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金額后,會員與交易所簽定《大連商品交易所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保證金協議書》。

  (四)會員也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

  第七十七條 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的手續:

  會員辦理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業務時,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以電子或書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外匯資金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當日閉市前完成會員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業務,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后提出的書面外匯資金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完成會員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業務。

  會員應在每個交易日15:10之前提出外匯資金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于當日15:10后集中辦理會員外匯資金劃轉。

  夜盤交易小節,交易所只受理外匯資金入金申請,不受理外匯資金出金申請、不辦理外匯資金提取業務。

  第七十八條 會員提取外匯資金造成保證金不足的,不可辦理提取手續。

  第七十九條 有價證券每次作為保證金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期滿仍需作為保證金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八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終止資產作為保證金協議并取消資產作為保證金的金額:

  (一)辦理資產作為保證金的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終止和取消的。

  第八十一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協議期內,會員可申請提前提取有價證券,但提取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方可解除協議,取回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八十二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協議期滿,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已被清償時,會員方可終止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協議,取回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協議期滿,當會員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不能清償時,交易所有權按本細則和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將有價證券兌現或變現,用于清償其作為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作為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第八十三條 辦理資產作為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繳納手續費,同時承擔該資產在作為保證金期內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標準倉單對應的倉儲費,需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以及標準倉單以外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中托管機構收取的有關費用。手續費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按月收取。具體計算金額和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調整并另行通知。

  第八十四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有權將該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會員應當承擔處置作為保證金的資產時產生的損失及費用。

  第八十五條 夜盤交易小節,交易所不受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相關業務申請、不辦理相關業務。遇有特殊情況的,交易所可以延長受理有價證券等資產作為保證金相關業務申請的時間。

  第八十六條 按照交易所業務規則達成的交易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交易者主體資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保證金來源的權屬爭議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交易產生的損失由該交易者自行承擔。

  第六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承擔相關風險。

  交易所組織期貨交易,已經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結的期貨交易持倉、收取的保證金、已經劃轉或者完成質押處理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配對完成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和交割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采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序而使得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

  會員進入破產程序,交易所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該會員未了結的合約進行凈額結算。

  第八十八條 指定存管銀行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保證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不屬于凍結或者劃撥的財產范圍。

  第八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于指定交割倉庫的破產財產和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第九十條 風險防范實行分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其客戶及境外經紀機構的風險。境外經紀機構防范其客戶的風險。

  第九十一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時,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 暫停開倉交易;

  (三) 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為止;

  (四) 將交存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變現,用變現所得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

  第九十二條 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

  (一)取消該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交易所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后,通過法律程序對會員進行追償。

  第九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九十四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十五條 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當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告中國證監會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中所稱時間均為北京時間,除本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 交易所對期權交易業務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零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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