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者教育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
來源:大商所 時間:2018-03-29 瀏覽:5180次
(2018年3月27日 大商所發〔2018〕1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期貨交易業務的管理,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投資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業務規則
第五條 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并取得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投資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資質;
(二)持續經營1年以上;
(三)接受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且該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五)凈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協議。
委托協議應當包含以下條款:
(一)委托范圍;
(二)最低保證金標準,辦理相關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流程及費用標準;
(三)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序;
(四)賬戶類型及管理模式、結算流程;
(五)手續費標準;
(六)信息許可及保密;
(七)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八)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與暢通;
(九)交易、結算、交割、資金管理、行情和交易系統設置、客戶服務及風險控制等事項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十)發生強行平倉產生虧損的追索責任;
(十一)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十二)協議變更和解除;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處理方式及司法管轄地;
(十五)法律適用;
(十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承諾從事境內期貨相關業務活動時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及各項規定和決定,并不得損害客戶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后,應當在辦理業務前向交易所備案。
期貨公司會員向交易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說明;
(二)境外經紀機構證明可以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的材料,以及境外經紀機構的期貨業務風險控制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簡歷及簽名印鑒卡;
(三)期貨公司會員受托開展期貨交易相關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的材料;
(四)與境外經紀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交易所決定是否準予備案。決定準予備案的,交易所核發備案號,并書面告知期貨公司會員;決定不予備案的,書面說明原因。
第八條 變更委托協議內容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變更協議前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材料,申請變更相關備案。交易所于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期貨公司會員書面確認備案情況。
第九條 終止委托協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終止協議后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材料,申請取消相關備案。交易所于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期貨公司會員書面確認備案情況。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可以為境外經紀機構開立綜合資金賬戶,用于境外經紀機構的境外客戶的期貨結算、交割等,期貨公司會員按照綜合資金賬戶收取保證金,登記明細賬至境外經紀機構(綜合資金賬戶)為止。
第十一條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交易所風險控制制度和其他相關要求,配合期貨公司會員嚴格控制風險。
第十二條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對其受托的客戶進行實名制審核,留存客戶的開戶資料和影音文件,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申請交易編碼。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協助期貨公司會員履行相應的風險管理職責。
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協助境外經紀機構為境外客戶開立交易賬戶,獲取交易編碼。
第十三條 境外經紀機構和期貨公司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應當通過境外經紀機構的期貨結算賬戶和會員保證金專用賬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交易所行情信息及交易通道,維護設備良好運行,保持信息、交易渠道通暢。
第十五條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將客戶交易指令直接傳送至期貨公司會員,不得進行私下對沖等交易。
第十六條 每一交易日閉市后,期貨公司會員應對境外經紀機構進行結算,并將結算結果按照約定方式及時通知境外經紀機構。
第十七條 境外經紀機構的客戶參與實物交割業務的,應當由境外經紀機構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
第十八條 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境外經紀機構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的資金檢查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客戶與境外經紀機構終止業務關系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相關會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