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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    時間:2010-12-28    瀏覽:5402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交易所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保稅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保稅交割倉庫)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四條某一期貨商品的實物交割可實行保稅狀態下或完稅狀態下的單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實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轉現交割。

 

  第五條保稅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稅功能、履行期貨保稅交割的地點。

 

  第六條保稅標準倉單是指由保稅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稅商品的憑證。

 

 

 

第二章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七條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保稅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貨主名稱、及擬入保稅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

 

  第八條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保稅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稅交割。

 

  第九條簽發保稅標準倉單

 

  商品運抵保稅交割倉庫后,保稅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合格后方可簽發保稅標準倉單。

 

  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保稅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保稅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第三章保稅標準倉單的流轉

  第十條保稅標準倉單用于實物交割、充抵保證金及提貨。

 

  第十一條保稅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與完稅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相同。

 

 

 

 

第四章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十二條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是指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保稅交割倉庫申請提貨(出關、出境)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并由保稅交割倉庫辦理保稅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十三條提貨

 

  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保稅交割倉庫在對保稅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保稅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托保稅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保稅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十四條保稅標準倉單進口報關手續的辦理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貨物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在保稅標準倉單注銷的同時向倉單持有人開具。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五章保稅交割結算及發票流程

  第十五條保稅標準倉單的交割結算

 

  (一)買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稅標準倉單,以當月該合約的保稅交割結算價進行貨款結算。當月到期合約的保稅交割結算價為含稅交割結算價扣除相關稅費,含稅交割結算價為各品種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現有規則產生的含稅的交割結算價。保稅標準倉單的交割貨款根據交割數量和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

 

  保稅交割結算價=[(含稅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升貼水=[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交割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保稅升貼水)×保稅交割數量

 

  (二)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

 

  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升貼水=[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期轉現保稅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保稅升貼水)×保稅交割數量

 

  (三)以上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的期貨品種,公式中升貼水為考慮交割品級、品質和倉庫地區分布等因素對交割結算價的調整。公式中升貼水及相關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文通知。

 

  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交易所可對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并適時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對實行保稅交割的期貨品種,交易所在每個合約到期后,同時公布當月合約含稅交割結算價和保稅交割結算價。

 

  第十七條保稅標準倉單的交割發票流程

 

  (一)客戶開發票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

 

  (二)賣方期貨公司會員或賣方非期貨公司會員開發票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開發票給買方期貨公司會員或買方非期貨公司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開發票給客戶;

 

  (五)發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所稱完稅標準倉單、含稅交割結算價是指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中的標準倉單、交割結算價。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201012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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