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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
來源: 時間:2013-07-26 瀏覽:3911次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
(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2009年3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訂,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2012年8月6日修訂,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7日修訂,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期貨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指定商品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期貨交割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使用標準倉單的期貨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使用非標準倉單的期貨交割根據品種不同確定具體的交貨日期。
第三條 客戶的期貨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四條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客戶不得交割;持倉量為非交割單位整數倍的相應持倉不得交割;不具備甲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或運輸資質的客戶不得參與甲醇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稅普通發票。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不得交割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合約價值(按配對日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第二章期貨交割標準
第一節 普通小麥
第五條 交割單位:50噸。
第六條 普通小麥(以下簡稱普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小麥》(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麥,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變粒≤2.0%。
替代品質量差異及升貼水:
(一)入庫時,水分≤12.5%的,足量入庫;12.5%<水分≤13.5%的,以12.5%為基準,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標準倉單出庫時,水分≤12.5%的,水分減量由提貨人承擔;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車船板交貨時水分≤12.5%的足量交貨;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
(二)1.0%<雜質≤1.5%的,以1.0%為基準,雜質每超0.5%,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庫不補量)。車船板交貨時按出庫處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為基準,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車船板交貨時按出庫處理。
第七條 普麥接收、儲存、發運采用散糧方式。
第二節 優質強筋小麥(WH)
第八條交割單位:20噸。
第九條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小麥》(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麥,不完善粒中霉變粒≤2.0%,300s≤降落數值≤550s;內在品質指標穩定時間≥8分鐘、濕面筋≥30%、拉伸面積(135min)≥90cm2。
替代品質量差異及升貼水:
(一)內在品質指標穩定時間≥6分鐘、濕面筋≥28%、拉伸面積(135min)≥75cm2時的,貼水80元/噸;穩定時間≥12分鐘、濕面筋≥30%、拉伸面積(135min)≥90cm2 的,升水20元/噸。
(二)強麥入庫時,水分≤12.5%的,足量入庫;12.5%<水分≤13.5%的,以12.5%為基準,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庫時,水分≤12.5%的,水分減量由提貨人承擔;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補量1.0%;不足0.5%的,不補量。
(三)1.0%<雜質≤1.5%的,以1.0%為基準,雜質每超0.5%,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庫不補量)。
(四)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為基準,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庫扣量(出庫補量)1.0%。
降落數值、濕面筋、穩定時間、拉伸面積指標檢驗規定見附件一。
第十條 強麥接收、發運采用散糧方式;儲存采用麻袋包儲與散糧存儲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節棉花
第十一條棉花合約按序號排列,分為一號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號棉花。
第十二條一號棉交割單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對應8手期貨合約。
第十三條一號棉交割適用國家標準。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棉花 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328B級國產鋸齒細絨白棉。
期貨交割棉實行分級計價。分級計價按重新檢驗的結果計算:
(一)有主體品級的棉花,各品級棉花分級計價。主體品級確定方法:按批檢驗時,占80%及以上的品級,其余品級僅與其相鄰。
(二)無主體品級的棉花,以累計方式產生結算品級,累計棉花按結算品級與未累計棉花分級計價。結算品級確定方法:根據按批檢驗結果,從高品級起依次降級累計,直至累計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級,且未累計品級僅與其相鄰。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細絨棉》(GB1103-2007)規定的,主體品級和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累計產生的結算品級為四級及以上,長度級為28毫米及以上,馬克隆值級為A級和C2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級升貼水:符合GB1103-2007規定的國產鋸齒細絨白棉一級升水450元/噸,二級升水300元/噸;四級貼水500元/噸;五級貼水1300元/噸。
二)長度升貼水:棉花的平均長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噸。
(三)主體馬克隆值級為A級的棉花,升水50元/噸;主體馬克隆值級為C2級的棉花,貼水100元/噸。
(四)每交割單位棉花中,抽樣檢驗時發現異性纖維的包數為1包的,正常交割;超過1包的,每發現一包增加貼水200元/噸。
升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四條 N年產鋸齒細絨白棉從N+1年8月1日起每日歷日貼水4元/噸,至N+2年3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止。
第十五條 棉花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國家有關棉花包裝規定。
第四節 白糖
第十六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十七條 白糖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簡稱《白糖國標》)規定的一級白糖。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白糖國標》的一級和二級(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進口白糖(含進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標符合《白糖國標》的二級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該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合約替代交割,貼水標準為50元/噸;
第十八條 N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結束后的當年11月份,且從當年9月合約交割起(包括9月合約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貼水20元/噸,即9月貼水20元/噸,11月貼水40元/噸,貼水隨貨款一并結算。
第十九條 白糖包裝應符合《白糖國標》的規定。
進口白糖的標志、標簽,除應含有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廠商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外,其他內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裝有霉變、嚴重污染或者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的,不得入庫。
第五節 精對苯二甲酸
第二十條 交割單位:5噸。
第二十一條 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交割質量標準適用《工業用精對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準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質量標準的優等品PTA。
基準交割品必須是經交易所認定的PTA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具體生產廠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權調整交割品生產廠家。
第二十二條 出現破包、潮包、結塊、嚴重污染等情況的,不得入庫。
第六節 菜籽
第二十三條交割單位 10噸。
第二十四條 菜籽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以下質量指標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計,以下同)≥38.0%,水分≤9.0%,雜質≤3.0%,熱損傷粒≤2.0%,生霉粒≤2.0%,色澤氣味正常。菜籽指標定義、衛生指標要求及檢驗方法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油菜籽》(GB/T 11762-2006)執行。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含油量以38.0%為基準,每高(低)1個百分點,升水(貼水)70元/噸,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無升水,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按照1個百分點計,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許交割。
(二)雜質以3.0%為基準,每低(高)0.5個百分點升水(貼水)30元/噸,不足0.5個百分點的無升貼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采用標準倉單交割的,雜質高于3.0%的不允許交割。采用車板方式交割的,雜質高于4.0%的不允許交割。
(三)采用車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為基準,每高0.5個百分點貼水30元/噸,不足0.5個百分點的無貼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許交割。采用標準倉單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許交割。
第二十五條 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編織袋包裝方式。編織袋的長度為1100-1250mm,寬度為650-750mm,縫包機縫口,單包裝載菜籽質量不少于60公斤。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應清潔、牢固、透氣、無毒害物質污染、無霉變。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裝要求規格統一。
第七節 菜油(OI)
第二十六條交割單位:10噸。
第二十七條 菜油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菜籽油》(GB1536-2004)四級質量指標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符合GB1536-2004規定的三級、二級、一級質量指標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無升貼水。
(二)“加熱試驗(280℃)”項目中,僅0.5≤藍色增加值≤1.0,其他指標符合基準交割品質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貼水30元/噸。該菜油須以菜籽原油標示。
第二十八條 自每年6月1日(含該日)起至當年12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3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3.5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該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該日)入庫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過2.5mg/g,過氧化值不得超過4.0mmol/kg,色澤黃35紅不超過6.5。
菜油出庫時,其過氧化值不得超過5.5mmol/kg。
第八節 菜粕
第二十九條 交割單位:10噸。
第三十條 菜粕交割標準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飼料用菜籽粕》(GB/T 23736-2009)(以下簡稱《菜粕國標》)四級質量指標、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0%的菜粕,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不低于35.0%,34.5%≤粗蛋白質<35.0%,貼水35元/噸;34.0%≤粗蛋白質<34.5%,貼水70元/噸,其他指標符合《菜粕國標》四級質量指標,其中粗脂肪和賴氨酸指標不作要求。
(二)95型菜粕、進口菜粕不允許交割。
第三十一條 菜粕包裝應符合以下規定:包裝物為新編織袋,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對包裝物的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出現潮包、流包、真結塊、有異味,不得入庫。
國產菜粕編織袋上須有取得《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貨物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名稱、凈重(千克)標識、是否轉基因等。在編織袋上縫制印有產品執行標準、質量指標、生產日期、產品保質期(生產日期起不低于6個月)的標簽。
同一客戶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粕包裝要求規格統一。
第九節 早秈稻(RI)
第三十二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三十三條 早秈稻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稻谷》(GB1350-2009)的三等及以上等級早秈稻谷。
替代品及升貼水:
(一)早秈稻入庫時,水分≤13.5%的,足量入庫。13.5%<水分≤14.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扣量0.2%(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二)早秈稻出庫時,水分<13.5%的,水分減量部分由提貨人承擔。水分>13.5%的,以13.5%為基準,水分每超0.1%,補量0.1%,由倉庫承擔(僅適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產區)。
(三)早秈稻雜質超過1.0%但不超過1.5%的,扣量0.5%。超過1.5%但不超過2.0%的,扣量1.0%。
第三十四條 早秈稻生產年度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庫早秈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視為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5%;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入庫時,黃粒米不得超過0.7%。出庫早秈稻的黃粒米不得超過1.0%。
第三十五條 非本生產年度產早秈稻交割時貼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節 甲醇
第三十六條 交割單位:50噸。
第三十七條 甲醇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用甲醇》(GB 338-2004)規定的優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質量分數”指標不作要求。
第十一節 玻璃
第三十八條 交割單位:20噸。
第三十九條 玻璃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簡稱“國標”)的5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國標規定的4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無升貼水。
第三章交割基準價與升貼水
第四十條 普麥、菜籽交割分標準倉單(以下簡稱倉單普麥、倉單菜籽)交割和車船板交割(以下簡稱車船板普麥、車板菜籽)兩種方式。
車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計價點貨物裝至買方汽車板、火車板或輪船板,完成貨物交收的一種實物交割方式。買賣雙方以貨物裝上買方車船板為界,實現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各自承擔對貨物的數量、質量責任。
交割計價點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計算雙方各自應承擔交割費用的地點。具體地點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在交割計價點設置指定交割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買賣雙方選擇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須通過以上機構開展,并須交付一定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 各品種交割基準價如下:
普麥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指定交割計價點或指定交割倉庫買方的車船(汽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不含包裝)。
強麥、一號棉、白糖各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稅價格。
PTA、甲醇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籽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計價點或基準交割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菜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的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菜粕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早秈稻7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的散糧交貨(不含包裝物)含稅價格。
玻璃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裸包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第四十二條 倉庫、廠庫、指定交割計價點及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三條 通用標準倉單的重量溢短的計價標準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品種的替代品升貼水、倉庫或廠庫升貼水和重量溢短價款在倉單注冊、注銷時劃轉,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標準倉單注銷人開具,倉庫或廠庫負責監督。倉庫或廠庫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收取押金,增值稅發票開具后押金應予退還。
第四章交割流程
第四十四條 普麥、一號棉和菜籽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標準倉單或車船板交割貨物的賣方會員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賣方提出棉花、菜籽期貨交割申請時,需同時提交相應的棉花、菜籽倉單信息;賣方提出普麥車船板或菜籽車板交割申請時,需同時提交相應的擬交割貨物信息,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生產年度、交割計價點、存放地點等。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選擇棉花或普麥、菜籽倉單,或選擇普麥車船板或菜籽車板交割貨物信息);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第四十五條 普麥、一號棉和菜籽期貨合約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對原則: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普麥、一號棉和菜籽合約不再進行交易。上午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
(二)下午1時30分之前,普麥車船板、菜籽車板交割的,賣方應提出交割申請,提交車船板交割貨物信息。一號棉賣方應主動公布用于交割的倉單信息,未主動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時30分公布賣方所有棉花有效倉單信息供買方挑選;買方挑選賣方倉單的總數量不超過賣方該合約的持倉量。賣方未提出車船板交割申請及未提交車船板交割貨物信息的,交易所按倉單交割對待。
(三)下午1時30分到2時30分,買方根據賣方提交的倉單信息或車船板交割的貨物信息,自主選擇并確認。賣方提出的、但未被買方選中的車船板交割申請,仍然按照車船板交割方式進行配對。
(四)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確認結果進行配對;其他仍未配對的持倉,由計算機按先車船板后倉單,再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即配對日)。
第四十六條 普麥、一號棉和菜籽期貨合約之外的其他品種期貨合約配對原則:
(一)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約、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每個交易日下午2時30分之前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
(二)買方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響應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未得到買方會員響應的,賣方會員可于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之前撤銷交割申請,沒有撤銷的,由計算機系統判為作廢;買方會員響應的,即視為確認,買賣雙方均不得撤銷。申請當日閉市后,交易所依據買賣雙方相對應的持倉量、買賣雙方確認申請量和賣方持有標準倉單量,取最小數進行配對(即配對日)。
(三)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客戶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配對日)。
第四十七條 配對后,標準倉單交割的,賣方相應的標準倉單予以凍結,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予以釋放。車船板交割的,賣方交易保證金不予釋放。
第四十八條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四十九條 配對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者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下午5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五十條 標準倉單交割結算流程規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應當持有可流通的標準倉單。交易所結算部門為買賣雙方辦理交割結算手續,買賣雙方在《交割通知單》注明的時間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查收交割結算結果,同時,買方會員把客戶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二)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后,于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對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普麥、菜籽車船板交割結算流程規定如下:
(一)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9時之前, 買方會員應當將100%貨款(不含交割月保證金)劃入交易所賬戶。
(二)買賣雙方自通知日后規定時間,對車船板交割貨物的交收事宜進行協商,辦理交收。車船板交割具體事宜見本細則“車(船)板交割”一章有關規定。
(三)配對后至最后交貨日次日,交易所按雙方確認情況進行結算。
1、委托交易所結算的,全部貨物交收完畢后,賣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貨物數量、質量、增值稅發票流轉及應劃轉貨款等信息,買方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確認。交易所按雙方確認結果進行資金劃轉、釋放買賣雙方交易保證金。全部貨物交收完畢后,交易所釋放收取的買賣雙方交易保證金。增值稅發票流轉參照本細則“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流轉”一章有關規定執行。
2、不委托交易所結算的,交易所退還買賣雙方交易保證金和買方貨款。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第五十二條 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前10個交易日(含配對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第五章車船板交割
第五十三條 賣方擬在貨物存放地點開展車(船)板交割時,貨物存放地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核定載重30噸貨車能夠順暢通行;
(二)計量設施完好,計量衡器應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計量衡器最大稱重不低于60噸;
(三)裝運能力強,發貨速度不低于300噸/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具備開展期貨交割質量檢驗的檢化驗設備,檢化驗設備符合國標檢驗規定,且運行良好。
賣方貨物存放地點不具備以上條件的,賣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四條 自通知日起(含該日)三個交易日內,買賣雙方可就車船板交割事宜進行協商,確定結算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方式、交貨時間等,簽訂《車船板交割協議書》。買方最遲應在第三個交易日下午1時30分前,通過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提交《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賣方會員應在下午3時前進行確認。逾期買方未提交或賣方未確認的,視同違約,按照本辦法“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買方有權選擇在賣方貨物所在地或交割計價點交割。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地點進行交割;未達成協議的,買方可在《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中選擇交割計價點進行交割,賣方應按照買方的要求交付貨物。
第五十六條 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買賣雙方應在互相確認《車(船)板交貨事項確認單》后三個工作日內與交割計價點指定交割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聯系,簽訂交割中轉協議,安排交割事宜。
買賣雙方必須自達成中轉協議之日起(含該日)三日內開始交收貨物。賣方須按約定的時間及發貨速度把貨物運達交割計價點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地點。買方應在賣方貨物到達后24小時內完成貨物質量檢驗,并在質量驗收確認后24小時內裝車發運。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不能裝車發運的,賣方不再承擔該批貨物的質量責任。
如交割數量較大,賣方可分批(不低于300噸/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發貨到庫,買方分批檢驗及接運貨物。
賣方承擔在交割計價點交割的中轉費用。在交割過程中發生臨時存儲的,賣方承擔存儲期間的倉儲費用。
交割計價點指定交割倉庫或者其他交割服務機構僅提供交割中轉、倉儲及質量檢化驗服務,不承擔貨物臨時存儲期間的質量變化責任。
第五十七條 買方在貨物裝車發運前,應到場查驗貨物質量,賣方應予以配合。買賣雙方按照貨物國家相關標準共同扦取樣品,就地分為二份,任選一份現場或者到雙方認可的地點共同檢驗;另一份雙方共同簽字封樣,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復檢樣品。
買賣雙方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的,該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判定的依據;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雙方把復檢樣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或者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貨物質量判定的依據。寄送及復檢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發生質量爭議時,買方應及時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在賣方貨物所在地交割的,買賣雙方可對已經檢驗的交割貨物采取加鎖、貼封條等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封倉或封貨。賣方在保管過程中需要開倉通風、倒垛等,買方須在接到賣方的通知后24小時內到達賣方貨倉進行配合。賣方對于未發運完的貨物負有保管責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受潮、霉變的,買方有權要求對未發運貨物重新扦樣、檢驗,賣方不得拒絕。
第五十九條 未發運貨物質量達不到交割標準的,賣方應及時更換貨物,無法更換貨物的,買賣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未發運貨物按照本辦法“交割違約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最終貨物質量以每次檢驗結果及所發貨物數量的加權平均值核定。
驗收完成后,買賣雙方簽署《質量驗收確認單》。《質量驗收確認單》為交割貨物質量判定及升貼水處理的依據。
第六十條 貨物發運時,買方應到場驗收并監裝、監運,賣方應安排足夠人力、設備,確保正常發貨。重量檢驗采用發貨地過地磅稱重或雙方認可的其他計量方式驗重,買方有權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買方對計量衡器有異議時,應停止交接貨物,并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組織國家計量技術監督部門現場檢測計量衡器,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檢測費等)由過錯方承擔。
貨物發運完畢后,根據每天雙方簽字確認的交接過磅碼單,經核準累計后,買賣雙方簽署《數量驗收確認單》。《數量驗收確認單》為交割貨物數量的判定依據。
以散裝方式交割的,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托賣方代辦,包裝物及灌包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六十一條 買賣雙方未按約定的發運時間、發運速度交接貨物,造成延誤的,首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守約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交易所經核實后,對過錯方扣罰滯納金補償給守約方。滯納金金額=Σ[5(元/噸)×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商品裝運推遲的,可以順延。
第六十二條 在最后交貨日之前交割完畢的,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在會員服務系統中的確認結果進行劃轉貨款。在最后交貨日仍沒有交割完畢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賣方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發貨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買方不得拒絕。待最終交割完畢后,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劃款。
(二)一方未按照約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交收。守約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交《終止交收申請書》及相關證據,過錯方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逾期沒有確認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同確認,交易所與賣方結清已發運部分的貨款,剩余貨款返還給買方。其余未交收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另行交收,協商不成的,按過錯方違約處理。
第六章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流轉
第六十三條 期貨交割由交割賣方向對應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菜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十四條 配對日后的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所需的具體信息通知賣方。標準倉單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7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提交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賣方會員應當按貨款金額的規定比例支付違約金。普麥、強麥、菜籽、菜油、菜粕、棉花和早秈稻的違約金比例為13%;白糖、PTA、甲醇和玻璃的違約金比例為17%。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償給買方會員,剩余貨款屬于賣方會員。賣方會員先行支付滯納金或者違約金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車船板交割的,賣方應在交貨完畢后7個交易日內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買方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延期交付的,參考上款規定處理。
買方會員應在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個工作日內(含該日),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確認。
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的,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的,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7個交易日,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買方自負。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對違約金比例作相應調整。
第七章期貨轉現貨
第六十六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六十七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六十八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一號棉、普麥、菜籽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普麥、菜籽的期轉現業務;
(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2時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轉現申請;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審批日的下午閉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提交期轉現申請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者辦理。
2.期轉現申請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為平倉成功的期轉現買賣雙方辦理倉單過戶。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貨款劃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買賣雙方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2.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六)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九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中倉單轉讓環節的手續費。
第七十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者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交個費用
第七十一條 強麥、一號棉、白糖和早秈稻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從指定貨位到裝上車、船(汽車、火車、輪船)板的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
倉單普麥、PTA、菜油、倉單菜籽、菜粕和甲醇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裝到汽車板(菜油包括火車、輪船,普麥包括輪船)的出庫費用由賣方客戶承擔,貨物出庫裝到汽車板(菜油包括火車、輪船,普麥包括輪船)后的一切費用(普麥不含包裝)由買方客戶承擔。
車船板普麥、車板菜籽交割時,自指定交割計價點或雙方協商的其它交割地點裝至車船板之前的一切費用(不含包裝)由賣方客戶承擔,之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客戶承擔。雙方協商買方自行提貨或賣方送貨的,可根據距離交割計價點的遠近協商各自承擔的運費。
玻璃用汽車提貨的,裝到汽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裝到汽車板后的一切費用由提貨方承擔。玻璃用船提貨的,提貨方需支付短駁費和碼頭使用費。
第七十二條 交割商品出入庫費用收取標準,每年由各倉庫或廠庫申報,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后公告執行;當年度沒有公告新標準的,沿用上年度標準。
第七十三條 各品種出入庫費用、交割計價點中轉費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及檢驗費等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倉單普麥、倉單菜籽、菜油、菜粕、早秈稻入庫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其他品種的入庫檢驗費由賣方貨主承擔。
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倉庫或廠庫收取倉儲費,交易所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上個月發生的倉儲費;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倉庫或廠庫直接向貨主收取。
第七十四條 普麥、強麥無包裝物。棉花、白糖、PTA、早秈稻、菜籽、菜粕包裝物不另行計價。
玻璃買方客戶有需要的,玻璃廠庫應該提供包裝物及包裝輔助物,收費方式及標準隨廠庫一并公告。
第七十五條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交易所需要調整有關費用標準時,另行公告。
第九章交割違約處理
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或未能如數交付實物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車船板賣方交割的貨物質量不符合交割質量規定的;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七十七條 普麥、菜籽[含倉單和車(船)板]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第七十八條 計算普麥、菜籽之外品種的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交易所應對違約部分預扣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張)-已交標準倉單數量(張)]×交割單位÷交易單位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第七十九條 普麥、菜籽之外品種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者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八十條 普麥、菜籽之外品種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后,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另行處理。
第八十一條 普麥、菜籽之外品種賣方交割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二)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此處指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八十二條 普麥、菜籽之外品種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一)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二)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此處指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八十三條 普麥、菜籽之外品種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八十四條 買賣雙方同時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者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八十六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附則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八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