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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概述
來源:網絡公開信息 時間:2008-05-08 瀏覽:3620次
所謂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期貨交易是在現貨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通過在期貨交易所內成交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交易遵從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買入期貨稱買空或稱多頭,亦即多頭交易,賣出期貨稱賣空或空頭,亦即空頭交易。期貨交易的買賣又稱在期貨市場上建立交易部位,買空稱作建立多頭部位,賣空稱作建立空頭部位。開始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稱為開倉或建立交易部位,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交易者了結手中的合約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稱平倉或對沖,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約仍未對沖,那么,持空頭合約者就要備好實貨準備提出交割,持多頭合約者就要備好資金準備接受實物。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合約都在到期前以對沖方式了結,只有極少數要進行實貨交割。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有相同的地方,如都是一種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涉及商品所有權的轉移等,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幾點:
(1)買賣的直接對象不同。現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商品本身,有樣品、有實物、看貨定價。而期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期貨合約,是買進或賣出多少手或多少張期貨合約。
(2)交易的目的不同。現貨交易是一手錢、一手貨的交易,馬上或一定時期內進行實物交收和貨款結算。期貨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獲得實物,而是通過套期保值回避價格風險或投資獲利。
(3)交易方式不同。現貨交易一般是一對一談判簽訂合同,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簽訂合同之后不能兌現,就要訴諸于法律。期貨交易是以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交易。一對一談判交易(或稱私下對沖)被視為違法。
(4)交易場所不同。現貨交易一般分散進行,如糧油、日用工業品、生產資料都是由一些貿易公司、生產廠商、消費廠家分散進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鮮和個別農副產品是以批發市場的形式來進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依照法規進行公開、集中交易,不能進行場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現貨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護,合同不兌現即毀約時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決。期貨交易除了國家的法律和行業、交易所規則之外,主要是經保證金制度為保障,以保證到期兌現。
(6)商品范圍不同。現貨交易的品種是一切進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貨交易品種是有限的。主要是農產品、石油、金屬商品以及一些初級原材料和金融產品。
(7)結算方式不同。現貨交易是貨到款清,無論時間多長,都是一次或數次結清。期貨交易由于實行保證金制度,必須每日結算盈虧,實行逐日盯日制度。結算價格是按照成交價為依據計算的,CZCE結算價是為當日同品種所有成交期貨合約價格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價有以下作用:
(a)計算平倉盈虧及持倉盈虧的依據;
(b)決定是否追加保證金的依據;
(c)制定下一交易日停板額的依據。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期貨交易具有標準化和簡單化的特征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合約。這種標準化是指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質量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這是期貨交易區別于現貨遠期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征。期貨合約標準化,大大簡化了交易手續,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交易雙方因對合約條款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征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期貨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并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干預期貨價格的形成。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后才算最后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交易雙方互無關系,都只以結算所作為自己的交易對手,只對結算所負財務責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對結算所,而不是交易雙方之間互相往來款項。這種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簡化了交易手續和實貨交割程序,而且也為交易者在期貨合約到期之前通過作對沖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義務創造了可能。國際上第一個真正的結算所于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現,并建立了嚴格的結算制度。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國外成熟的期貨市場的運行經驗表明,由于在期貨市場進行實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進行現貨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內的交易者多以對沖了結手中的持倉,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貨交割必須在指定的交割倉庫進行。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交易簡便,尋找成交對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現出高效性的特征。集中性還表現為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私下交易。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這種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交易者在進入期貨市場開始交易前,必須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并應在交易過程中維持一個最低保證金水平,以便為所買賣的期貨合約提供一種保證。保證金制度的實施,不僅使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原理,吸補眾多交易者參與,而且使得結算所為交易所內達成并經結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約擔保,確保交易者能夠履約。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于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適宜于期貨交易。這就是期貨交易對于期貨商品所表現出的選擇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進行期貨交易,取決于四個條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價格風險即價格是否波動頻繁;二是商品的擁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險保護;三是商品能否耐貯藏并運輸;四是商品的等級、規格、質量等是否比較容易劃分。不同等級的,需要升貼水。這是四個最基本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為期貨商品進行期貨交易。鄭州商品交易所目前上市品種有以下4種:綠豆、小麥、花生仁、紅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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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的直接對象不同。現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商品本身,有樣品、有實物、看貨定價。而期貨交易買賣的直接對象是期貨合約,是買進或賣出多少手或多少張期貨合約。
(2)交易的目的不同。現貨交易是一手錢、一手貨的交易,馬上或一定時期內進行實物交收和貨款結算。期貨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獲得實物,而是通過套期保值回避價格風險或投資獲利。
(3)交易方式不同。現貨交易一般是一對一談判簽訂合同,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簽訂合同之后不能兌現,就要訴諸于法律。期貨交易是以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交易。一對一談判交易(或稱私下對沖)被視為違法。
(4)交易場所不同。現貨交易一般分散進行,如糧油、日用工業品、生產資料都是由一些貿易公司、生產廠商、消費廠家分散進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鮮和個別農副產品是以批發市場的形式來進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依照法規進行公開、集中交易,不能進行場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現貨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護,合同不兌現即毀約時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決。期貨交易除了國家的法律和行業、交易所規則之外,主要是經保證金制度為保障,以保證到期兌現。
(6)商品范圍不同。現貨交易的品種是一切進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貨交易品種是有限的。主要是農產品、石油、金屬商品以及一些初級原材料和金融產品。
(7)結算方式不同。現貨交易是貨到款清,無論時間多長,都是一次或數次結清。期貨交易由于實行保證金制度,必須每日結算盈虧,實行逐日盯日制度。結算價格是按照成交價為依據計算的,CZCE結算價是為當日同品種所有成交期貨合約價格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價有以下作用:
(a)計算平倉盈虧及持倉盈虧的依據;
(b)決定是否追加保證金的依據;
(c)制定下一交易日停板額的依據。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期貨交易具有標準化和簡單化的特征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合約。這種標準化是指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的品級、數量、質量等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只有價格是變動的。這是期貨交易區別于現貨遠期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征。期貨合約標準化,大大簡化了交易手續,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交易雙方因對合約條款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征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期貨交易所是買賣雙方匯聚并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是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與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充當交易的組織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干預期貨價格的形成。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后才算最后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交易雙方互無關系,都只以結算所作為自己的交易對手,只對結算所負財務責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對結算所,而不是交易雙方之間互相往來款項。這種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簡化了交易手續和實貨交割程序,而且也為交易者在期貨合約到期之前通過作對沖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義務創造了可能。國際上第一個真正的結算所于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現,并建立了嚴格的結算制度。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國外成熟的期貨市場的運行經驗表明,由于在期貨市場進行實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進行現貨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內的交易者多以對沖了結手中的持倉,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貨交割必須在指定的交割倉庫進行。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交易簡便,尋找成交對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現出高效性的特征。集中性還表現為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私下交易。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這種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交易者在進入期貨市場開始交易前,必須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并應在交易過程中維持一個最低保證金水平,以便為所買賣的期貨合約提供一種保證。保證金制度的實施,不僅使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原理,吸補眾多交易者參與,而且使得結算所為交易所內達成并經結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約擔保,確保交易者能夠履約。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于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適宜于期貨交易。這就是期貨交易對于期貨商品所表現出的選擇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進行期貨交易,取決于四個條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價格風險即價格是否波動頻繁;二是商品的擁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險保護;三是商品能否耐貯藏并運輸;四是商品的等級、規格、質量等是否比較容易劃分。不同等級的,需要升貼水。這是四個最基本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為期貨商品進行期貨交易。鄭州商品交易所目前上市品種有以下4種:綠豆、小麥、花生仁、紅小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