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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海護航】入市準備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來源:中期協發布    時間:2015-03-25    瀏覽:4181次

【期海護航】入市準備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2015-03-24


入市準備篇


第五章 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為了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除了投資者需進行自我評估外,期貨公司也要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執行各項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做到“把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一、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概念

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根據期貨具體的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期貨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二、建立和實施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原因

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是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教育和保護工作的深化。由于期貨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能夠從源頭上深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實行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形成良好的資本市場文化,有助于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形成理性投資理念,逐步培育成熟的投資者隊伍,更好地發揮其穩定市場的重要作用。

三、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內容

(一)總體要求

2014年10月頒布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期貨行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行了總體性規定。該《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一款:“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產品或者服務的特征,充分揭示風險,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客戶提供與交易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三款:“期貨公司應充分了解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

目前,期貨市場已經建立了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制度。

(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該項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由中國證監會規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國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三個層面規則組成,具體為:中國證監會《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議指引》。這些制度主要從資金實力、期貨知識、交易經歷、綜合評估等方面對投資者提出了相關要求。

(三)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制度

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十七條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為了配合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順利推出,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制定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序(試行)》,從投資者身份識別、委托資金合法性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認識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等方面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了要求。

另外,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整合證券、期貨、基金行業的相關規定,建立證券期貨市場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期貨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要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的規定,進行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投資者也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合期貨公司開展適當性評估,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適當性評估結果不構成對投資者的投資建議或推薦意見,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原則,承擔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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