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參與期貨經紀業務時,經常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本章列舉并分析了投資者可能遇到的一些常見問題,供投資者參考。
問題1:投資者可以借用他人名義開戶嗎?有什么危害?
答:當前,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資金及交易安全的角度,投資者都不能也不宜借用他人名義開戶。
在法律規定方面,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投資者開立期貨賬戶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實名制的要求,具體包括:(1)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資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2)投資者為單位的,應當出具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其他開戶證件,一般單位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3)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結算賬戶中投資者姓名或者名稱與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4)在《期貨經紀合同》及其他開戶資料中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客戶資料信息。
同時,該《規定》還要求,期貨公司、依法接受期貨公司委托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證券公司(IB)應當對投資者進行實名制審核,期貨公司要采集并保存投資者影像資料,不得與不符合實名制要求的投資者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也不得為未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申請交易編碼。
此外,現行法律法規從反洗錢的角度也要求投資者以真實身份開戶。這方面的規定有《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期貨公司如果發現投資者借用他人名義開戶,有可能將其認定為有洗錢嫌疑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投資者由此可能會被追究洗錢的法律責任。
其實,借用他人名義開戶不但被法律禁止,還可能為名義借用人(投資者)、名義出借人(他人)帶來潛在的風險,產生經濟糾紛。在名義借用人(投資者)方面,借用他人名義開戶交易,當交易盈利時,名義出借人(他人)可能對交易盈利主張權利,導致名義借用人(投資者)不能取得該盈利。同時,如果名義出借人(他人)與第三人存在經濟糾紛,其賬戶資金、持倉可能會被第三人依法申請查封或凍結,也就是說,借用他人名義開戶交易,對名義借用人(投資者)的資金和交易盈利都是不安全的。在名義出借人(他人)方面,當出現穿倉時,如果名義借用人(投資者)不承認該賬戶為其所有,名義出借人(他人)將很可能最終承擔穿倉損失。
問題2:投資者追加的保證金在途,可以視為有效入金嗎?
答:這種情況不能被視為有效入金。
有效入金是指投資者將其用于期貨交易的資金劃入期貨公司存放保證金的專用資金賬戶,并經期貨公司確認的過程。當前,期貨行業普遍采用銀期轉賬方式劃轉資金,這種方式具有安全、靈活、實時等優點,一般不存在因追加的保證金在途而不能有效入金的問題。保證金在途問題主要存在于通過非銀期轉賬方式劃轉資金的過程中。當投資者以轉賬、電匯等方式向期貨公司專用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劃轉資金時,中間環節操作耗時,期貨公司不能實時收到并確認款項,造成因資金在途不能有效入金問題。此外,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只能通過已在期貨公司登記的銀行賬戶向期貨公司專用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劃轉資金。如果投資者銀行賬戶未在期貨公司登記,投資者向期貨公司劃轉資金后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登記,所劃轉資金將無法進入期貨公司專用資金賬戶(期貨保證金賬戶),不能成為有效入金。
投資者追加的保證金在途,不能成為有效入金,往往與保證金不足聯系在一起。投資者在通過非銀期轉賬方式劃轉資金后,應當及時確認期貨公司是否收到,切不可以為資金劃轉完畢就萬事大吉,不管不顧。保證金在途期間,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及時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盡量避免因保證金不足而被期貨公司強行平倉。
另外,建議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滿倉操作,在賬戶中留有一定數量的可用資金,以免行情波動劇烈時,因為追加保證金不及時而面臨被強行平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