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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海護航】期貨民事案件中的經驗教訓

來源:中期協發布    時間:2015-06-15    瀏覽:4636次

【期海護航】期貨民事案件中的經驗教訓

2015-06-10 

案例3:王某某與秦潤期貨有限公司、鄭某某期貨交易糾紛案

關鍵詞:擅自交易 連帶責任 表見代理 代客理財 居間

文書編號:(2013)粵高法民二終字第63號

說明:本案例依據的判決為二審判決書

原告鄭某某訴稱:2010年1月18日,其與秦潤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潤期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秦潤期貨后將其交易密碼透露給業務員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交易,造成損失50 307元。事后,秦潤期貨推卸責任,王某某雖于4月8日書面承諾賠償,但未付款。其認為兩被告構成侵權,王某某是秦潤期貨員工,二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50 307元,利息6 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秦潤期貨辯稱:1.王某某不是其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王某某為其居間人,雙方簽訂有《期貨居間合同》,其與王某某簽署的《和解協議》、鄭某某簽署的《客戶聲明》對此均可證明,王某某向鄭某某出具書面承諾屬于個人行為,與秦潤期貨無關,相關責任應由王某某承擔;2.關于王某某代客操盤行為,深圳市期貨行業協會已經進行了處理并公告;3.鄭某某針對秦潤期貨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上,鄭某某收到賬戶的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后,由于其本人泄密或未及時更改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鄭某某所訴財產損失與其無關,請求法院駁回。理由是:1.其與鄭某某之間無權利義務關系;2.其是秦潤期貨一員,受指派履行義務,導致鄭某某財產受到損害的是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3.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無效,因為損失不是由其造成的,其受公司指派開展業務,相關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1.鄭某某簽署的《客戶聲明》顯示,鄭某某經王某某介紹到秦潤期貨開戶,知曉王某某為居間人而非秦潤期貨正式職員,也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2. 2010年2月1日至3日,鄭某某賬戶進行了頻繁期貨交易,虧損42 200元,并產生手續費4 053.65元,兩項共計46 253.65元;3. 4月7日,王某某向鄭某某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因本人未經鄭某某同意自行動用其資金操作其期貨賬戶,造成虧損約人民幣伍萬元,對此損失,本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4.王某某與秦潤期貨的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表明,雙方為居間業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某不是秦潤期貨員工;5.庭審中,鄭某某稱其開戶后未修改過交易密碼,同時出入金均由王某某操作。

法院判決及理由:1.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身份為秦潤期貨的居間人,鄭某某收到交易密碼后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秦潤期貨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秦潤期貨泄露其交易密碼,對此,秦潤期貨對鄭某某損失無過錯,鄭某某向秦潤期貨權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王某某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鄭某某賬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某某出具了書面承諾。判令王某某給付鄭某某人民幣46 253.65元及利息,駁回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王某某負擔。

王某某上訴稱:請求撤銷其給付鄭某某賠償及利息,訴訟費用由鄭某某承擔。主要理由是:1.沒有鄭某某授權,其無法登入和使用鄭某某期貨賬戶;2.其出具的書面承諾,是受到秦潤期貨勒令的情況下作出的,目的是安撫客戶,減少影響;3.秦潤期貨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簽居間合同,變相用工,非法展業,居間合同是不得已簽署的。

秦潤期貨答辯稱: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應予維持。

鄭某某答辯稱:1.王某某自行交代了有其賬戶密碼,對于擅自交易損失,王某某書面賠償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2.其提起的是侵權之訴,秦潤期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王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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