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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非法期貨宣傳活動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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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6-12-05 瀏覽:4149次
1、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主要形式有:
一是部分機構以黃金投資為名,利用交易軟件,自設交易平臺,采取放大倍數的杠桿交易,強行平倉等機制,吸引投資者從事變相黃金期貨交易。
二是部分機構以境外期貨代理的名義,用低手續費、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活動。
三是期貨居間人違反規定擅自設立非法經營網點。四是假冒期貨公司名稱,設置“網上期貨公司”,非法開展投資咨詢或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