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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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第一期 遠離非法期貨 謹防上當受騙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    時間:2020-05-12    瀏覽:3014次

    一、案件還原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劉伙同趙某,以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虛構貴金屬現貨、期貨及股票交易等業務,以承諾投資可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投資,先后騙取82名被害人投資款共計人民幣1.8億余元,其中騙取被害人陳某投資款共計人民幣3961197元。

    本案中,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外宣稱主要從事私募基金、貴金屬現貨、股指期貨等交易。劉某負責發展客戶、收取投資款并進行返利,趙某向部分被害人、投資人謊稱自己具體負責黃金期貨等投資交易的操盤,能夠確保資金安全。伙同趙某以該公司的名義,通過與被害人簽訂《投資管理委托協議書》等協議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該公司進行所謂的貴金屬現貨、期貨及股票交易;該公司被害人投入資金進行全封閉獨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預該公司獨立操作,并承諾一定期限后返還被害人全部投資本金,投資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達投資本金的50%,差額部分由該公司補齊支付。被害人通以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劉某個人銀行賬戶支付投資款,劉某及趙某將各自分得的贓款用于個人消費等支出,最終造成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無法償還。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及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二、 案例評析

    近年來,市場出現了一些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對資本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破壞。上述案件中,劉某及趙某二人明知該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沒有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的資質,沒有真實對外投資項目的情況下,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貴金屬現貨、期貨及股票交易等業務,以投資可獲得高額返利為誘餌,騙取眾多被害人巨額錢款。此外,因二人組建的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營私募基金、貴金屬現貨、股指期貨等多種業務,跨界經營,行為模式更加復雜隱蔽,增加了公安、司法機關對于案件調查認定難度

    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強調對網絡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非法集資的“重災區”進行打擊。《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開展期貨業務,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在此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期貨交易具有高杠桿、高風險的特點,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通過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在從事經紀業務時,應當主動向投資者提示期貨交易風險,并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投資者要抵制誘惑,遠離非法集資,護好自己的“錢袋子”,并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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