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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投資者教育--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與打擊非法期貨活動相關的條款
來源:中國證監會 時間:2020-06-08 瀏覽:4143次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法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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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法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