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自貿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管理規定出臺
來源:鑫鼎盛期貨龍巖營業部轉自中財網 時間:2014-04-22 瀏覽:3620次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近日發布。《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規定》,上海市商務委負責指導自貿試驗區內現貨市場行業管理相關工作;上海市金融辦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相關工作。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區內現貨市場的規劃、業務協調、屬地管理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根據《規定》,自貿試驗區內從事現貨交易的市場,其交易品種為國內進出口量大的,交易價格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交收的應尚未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或已完成出口報關手續。需要從事具有上述特征的現貨市場,應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項目方案,包括投資主體、實繳資本金規模、交易規則、資金和實物交收管理制度等。此外,現貨市場經營者(下稱市場經營者)應當具有領域行業背景,過往三年經營無違法記錄。鼓勵同類型的交易市場合并設立。
在市場經營管理方面,《規定》明確,自貿試驗區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并遵守以下四項規則:
第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資金托管、清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第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第三方的資金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由主辦銀行或獨立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第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倉庫應為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第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據了解,已有多個市場主體擬在上海自貿區進行現貨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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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上海市商務委負責指導自貿試驗區內現貨市場行業管理相關工作;上海市金融辦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相關工作。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區內現貨市場的規劃、業務協調、屬地管理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根據《規定》,自貿試驗區內從事現貨交易的市場,其交易品種為國內進出口量大的,交易價格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交收的應尚未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或已完成出口報關手續。需要從事具有上述特征的現貨市場,應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項目方案,包括投資主體、實繳資本金規模、交易規則、資金和實物交收管理制度等。此外,現貨市場經營者(下稱市場經營者)應當具有領域行業背景,過往三年經營無違法記錄。鼓勵同類型的交易市場合并設立。
在市場經營管理方面,《規定》明確,自貿試驗區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并遵守以下四項規則:
第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資金托管、清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第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第三方的資金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由主辦銀行或獨立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第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倉庫應為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第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據了解,已有多個市場主體擬在上海自貿區進行現貨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