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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引入發布

來源:證券日報    時間:2014-09-01    瀏覽:3549次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于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9日表示,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發布實施,將為商品期貨ETF的順利推出奠定基礎,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創新發展。

  “商品期貨ETF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品種。在我國現有商品期貨投資渠道的基礎上,開發商品期貨基金具有積極意義。”鄧舸表示,一是可以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這對于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具有積極意義;二是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的專業管理可以在證券市場參與商品期貨投資,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三是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四是有利于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和實體經濟的能力。

  據鄧舸介紹,《指引》共十條,對商品期貨ETF的定義、投資范圍、風險控制、相關主體責任、監管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指引》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準予注冊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是持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10%;二是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三是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具體投資范圍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四是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交割業務。

  “對商品期貨ETF投資范圍的規定,旨在保持商品期貨ETF 風格清晰、穩定。”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指引〉的起草說明》指出。

  為與實物商品區別,《指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商品期貨ETF 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交割業務。此外,由于商品期貨合約采用保證金交易,可以進行賣空或放大杠桿操作,為控制有關風險,保持商品期貨ETF 風格穩定,《指引》第三條第一款在控制杠桿的同時,第二款還規定,商品期貨ETF 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只能用于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防止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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